您所在的位置:首页>>资讯专区>>政策法规>>正文

关于2008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工伤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续签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8]34号
  2008-5-9 15:59:24   北京劳动保障网  点击数: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7]37号)精神,现将2008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工伤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续签协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续签协议的医疗机构范围

  (一)各区、县辖区已经认定的(综合、中医、专科、对内)定点医疗机构(含营利性);

  (二)工伤医疗机构;

  (三)定点零售药店。

  二、协议种类

  (一)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一式三份);

  (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一式三份);

  (三)北京市工伤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一式四份);

  (四)北京市工伤医疗机构补充协议(一式四份)(门头沟区);

  (五)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一式三份)。

  三、《协议书》中医疗机构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章、日期等项目要填写齐全;医疗机构名称、公章应与《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中的名称一致。

  四、各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于2008年5月16日前将下列材料报市医保中心监督检查部。

  (一)2008年续签协议工作小结;

  (二)本年度续签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含营利性)、定点零售药店及工伤医疗机构名单;

  (三)本年度未签或缓签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含营利性)、定点零售药店及工伤医疗机构名单及原因;

  (四)定点医疗机构(含营利性)、定点零售药店、工伤医疗机构续签协议申请;

  (五)续签的《协议书》:

  1、定点医疗机构协议书1份;

  2、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协议书1份;

  3、工伤医疗机构协议书2份;

  4、工伤医疗机构补充协议2份;

  5、定点零售药店协议书1份。

  五、《协议书》签订中出现填写错误的,凭填错的《协议书》到市医保中心监督检查部换领。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本站服务
劳动人事管理服务
专项法律服务
标准顾问服务
高级顾问服务
邮件咨询
电话咨询
纬思首页
关于纬思 | 律师团队| 服务条款 | 广告服务 | 隐私保护 | 我们的服务 | 网站导航
Copyright ? 1998 - 2006 Www.WiseHr.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纬思劳动维权网 版权所有
鄂ICP备060051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