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事业单位,市直、芝罘区各企业单位,中央、省、外地驻芝罘区、莱山区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烟台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办法》和市残联、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方式的通知》(烟残联〔2008〕19号)等文件规定,现将2007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2007年12月份以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含临时工)总数1.5%比例的烟台市市直各事业单位,市直、芝罘区各企业单位,中央、省、外地驻芝罘区、莱山区各单位。
二、征收标准
市属各企事业单位按市统计局公布的2006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24715元)为基数,核定在职职工每人月应缴纳保障金30元;芝罘区各企业单位以芝罘区统计局公布的2006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额(20331元)为基数,核定在职职工每人月应缴纳保障金25元。用人单位月应缴纳保障金=(上年末在职职工总数×1.5%-在岗残疾职工人数)×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12。
三、征收办法
凡2007年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上述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烟台市行政审批中心(菜市街46号,烟中宾馆附楼)一楼残联窗口进行年审确认;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参加年审;逾期不参加年审,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算,依据统计、税务部门确认的人数,直接核算并足额征收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
年审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上年度报市统计局的《劳动情况年报表》(没有统计年报的携带上年度会计凭证)。
2.在职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工资领取单原件和复印件。
事业单位经年审确认后,在年审时一并缴纳,也可以在9月底前一次性缴纳;在市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各企事业单位,由地税部门按月征收保障金。本年度前4个月未缴月份应予补缴;年缴纳保障金不足3000元的单位,可在6月10日前一次性缴纳。
四、缓免缴条件
符合缓、免缴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免缴有关问题的通知》(烟残联〔2002〕24号)规定的要求,备好证明材料报市行政审批中心一楼残联窗口审核。事业单位原则上不予办理缓、免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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