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保障本市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市万人就业项目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收入标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本市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月收入标准,对实行全日制的万人就业项目从业人员,在现有收入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千、百人就业项目和社区“四保”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收入标准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二、本次万人就业项目和社区“四保”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收入标准提高所需资金,由市失业保险基金承担50%,其余部分由区县和有关部门按照原渠道解决。
三、本次万人就业项目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收入标准的调整,从2008年4月1日起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同步实施。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八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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