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3日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对1992年12月31日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连续工龄中断人员参保问题进行了规定。
凡1992年12月31日以前,在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截至2008年12月31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可自1998年1月1日起参保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各年度“最低缴费标准”确定,并作为计算基本养老金的依据。缴费比例按以下标准确定:1998年为25%,1999年至2001年为26%,2002年为21%,2003年至2005年为22%,2006年起为20%。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
本人要求参保缴费的,须填写《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确认表》,并提供本人人事档案等原始证明材料,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在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存档的,由职业介绍机构为其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确认手续;处于失业状态的,由失业保险机构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中心)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办理确认手续;现已在城镇企业就业并参保的,由企业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办理确认手续。在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存档或处于失业状态的,可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个人缴费服务窗口”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已在城镇企业就业并参保的,企业应协助本人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户籍所在区县的“个人缴费服务窗口”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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