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制定的《福建省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的办法(试行)》率先针对企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等程序性问题作了规定。
有些用人单位在招工时,为吸引劳动者,有意在招工简章中“忽悠”劳动者,发布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信息,比如加班有加班费、可参加社保等,一旦劳动者进入企业,便采取种种手段拒绝兑现承诺。
该办法针对企业此类“老赖”行为拿出“撒手锏”。办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前,用人单位招工简章是劳动合同订立前第一次要约,签订合同时是第二次要约。用人单位必须遵守第一次要约所作承诺。
此外,有的企业将劳动合同锁在企业的抽屉里,发生纠纷时,劳动者无法拿到劳动合同出示证据。该办法规定,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将劳动合同书交一份给劳动者,并由劳动者签收,劳动合同书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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