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该厅近日下发《关于调整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明确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标准。
根据通知规定,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实行全省统一标准,丧葬补助费2400元,一次性补助费1.4万元。其中,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退休人员(含个体参保已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其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企业支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在职职工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由企业支付,如企业确无经济能力承担的,可酌情减发,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80%。
此外,2008年1月1日及以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且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按月享受退职生活费的企业退职人员,也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所需资金,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企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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