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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法律化进程
  2008-3-19 14:48:47   文汇报  点击数:

  合理的社会分配是社会公平的一个重要内容。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已成为当前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自然也是代表和委员们热议的话题之一。

  温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关键要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政府工作报告第一次对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作了阐述:“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健全并落实最低工资制度。改革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加强对垄断行业企业工资监管。”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滞后

  在日前接受媒体集体采访时,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向记者表示:“工资集体协商,这是一些市场经济国家解决企业工资问题的一个通行的做法。”

  张鸣起介绍说:“我们国家的《劳动法》和《工会法》也规定,企业可以由职工代表或者是工会与企业一方就工资问题进行集体协商。这些年来,我们的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大幅度地提高,与此相比较,职工的工资还没有得到同步的、相应的提高,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其中工资由企业单方面来决定是一个主要原因。”

  对于目前工资分配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张鸣起直言不讳:“一线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资偏低;工人的工资增长缓慢,与地方经济发展和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不同步;有些企业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实际工资支付标准;有些企业劳动定额不科学、不合理,迫使职工加班加点,且加班不加薪,变相降低或克扣职工工资。”这些问题的出现,除了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等非制度性因素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滞后。

  张鸣起坦言,目前在推进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中存在三大难题:

  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不配套、立法层次偏低、刚性不强。现行的《最低工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都属于部颁行政规章,刚性约束力不强。劳动法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规定是选择性条款,同时也缺乏必要的罚则,以致一些企业以此为借口,拒不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特别是一些跨国公司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更难。

  二是一些企业经营者片面地将“企业自主决定”理解为企业单方面决定工资,认为如果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就要加薪,怕提高企业成本,影响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因此对开展工资协商不积极、不配合。

  三是一些地方领导担心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会吓跑投资者,影响地方投资环境。因而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不重视、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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