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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长春市出台文件定标准
  2007-9-13 16:19:25   中国交通广播网  点击数:

  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长春市近日出台了《长春市关于企业工资支付指导意见》,从几个方面规定了工资制度的执行标准。

  工资发放时间:如遇到节假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工作日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工资支付制度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月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照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资。工资发放时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完成情况约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在工作任务完成后结算并付清。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

  加班加点工资支付:法定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可以安排其补休,补休时间不得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息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病假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动者依法享受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假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病假期间的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劳动者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事假工资:请事假期间可以不支付工资

  劳动者请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无法按时或者不能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在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可以延期支付,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应当于协议签订后3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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