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于8月24日-30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议程中,《反垄断法》草案在列。
这是继6月份之后的第三次审议。多位参与立法的人士均透露,“不出意外的话,反垄断法有望获得通过。”
自1994年被列入人大立法议程,13年来《反垄断法》立法争议不断。
去年6月,草案首次提交人大审议。间隔一年之后的二审稿,较之前有多处重大修改。
8月1日,商务部条法司司长尚明就表示,目前的《反垄断法》草案内容已经“较为完善”。多位参与立法讨论的专家透露,三审稿和二审相比可能“不会有大的变化”。
但是这并不表示争议已经停息。有关对垄断国企的管辖、行业监管与竞争监管的关系、反垄断执法机构、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落实,以及对出口卡特尔的豁免等问题都存在争议,而未来法律实施还面临很多挑战。
大型国企的垄断与监管
二审稿在总则中增加数条规定,其中最受关注的是二审中增加的总则第七条有关大型国企的规定。
该规定表示,“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
在加强保护的同时,该条也强调国家对其经营行为和价格“依法实施监督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并指这些行业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反垄断法》起草专家组成员、对外经贸大学教授黄勇表示,“突出对国有占控制地位企业的保护。”但是其中的“依法”指定不明确,导致对垄断国企的竞争监管管辖权也不明确,条文中强调的保护消费者利益等其他目的可能难以落实。
在他看来,如果是因为各种考虑需要保证国资的控制力,那在市场准入等方面有关法律法规可以确定一些国企的独占地位,但是除此之外涉及竞争的经营性行为,比如拒绝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就必须纳入反垄断法的监管范围。
尽管不少观点表示,这里的“依法”是依照各种法,其中包括本法(即反垄断法)和其他法律(如各种行业监管法)。但黄勇分析说,是否明确表示依照本法干系很大。
问题的关键涉及到行业监管与竞争监管、各种行业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问题。这在草案一审前后就争议巨大。
一审稿第二条规定,“对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一审稿第四十四条还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关部门或者监管机构调查处理的,依照其规定”,有关部门或者监管应处理而未处理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调查处理,但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或者监管机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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