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举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高票获得通过,并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宁夏回族自治区保障妇女权益的地方立法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自2005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正式实施后,自治区人大和妇联对做好《实施办法》的修改工作十分重视,成立了法规修改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经过调研论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赴外省学习考察,在此基础上,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并组织法律专家和妇女工作者座谈,与有关部门协商沟通,征求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提交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审议,经过二审表决通过。《实施办法》的修订出台,体现了自治区党委、政府、人大和社会各界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重视,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推进男女平等,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包括总则、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法律责任9章。《实施办法》针对我区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做出了具有针对性的新规定。包括:明确保障妇女权益的执法主体;确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妇女代表比例不低于22%;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职责;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困难、残疾、流动人口中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保障其就近免试入学;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农村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住院分娩救助,逐步实行贫困妇女免费住院分娩;禁止对妇女实施任何形式的性骚扰和家庭暴力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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