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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告
  2007-7-19 13:13:15   沈阳日报  点击数:

  为依法规范我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和缴纳养老保险费行为,保障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沈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规定,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6月23日至9月31日,在全市开展养老保险扩面征缴“百日行动”。

  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集中开展应参保未参保人员普查

  为实现“应参尽参,应保尽保”的目标,各区县(市)政府组织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对行政区域内的应参保未参保人员逐人逐户进行普查,动员督促应参保未参保人员尽快参保缴费。请应参保人员登陆沈阳市社会保险网http://www.ylbxglzx.cn确认自己是否参保,如未参保请到所在居住社区办理养老保险登记。

  二、集中开展缴费人数和基数核定

  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和沈阳市地税局定于2007年8月1日至10月31日对全市用人单位进行养老保险年审,请各用人单位到所在县(市)区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年审。年审相关表格和年审须知可向所在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或地税分局索取或从网站下载,下载地址:http://www.ylbxglzx.cn。

  三、集中开展养老保险费清欠

  已参加养老保险但尚拖欠养老保险费的单位,或参保缴费后少报、瞒报保费及参保人数的单位,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补缴全部欠费,不收滞纳金。对拒缴欠费的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四、集中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自2007年8月1日起,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养老保险参保和缴费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对拒不参保、瞒报、漏报保费和少报参保人数的单位,依法给予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收。

  五、集中开展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检查

  用人单位要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养老保险并到地税部门按时足额缴费,本通告下发30日内,各用人单位要对本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及参保缴费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查,对存在问题的要立即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辽宁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将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每人500元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六、依法征收养老保险费,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都要依法进行养老保险登记,履行缴纳养老保险缴费义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登记、年检的,要求填写《缴纳养老保险费承诺书》。用人单位有不为员工参保或者少报缴费工资等违法行为,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纠正,凡9月1日前补缴欠费和自查补缴漏缴费款的,可不加收滞纳金。拒不纠正的,依据《沈阳市社会保险征缴条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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