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近日,泰州市结合贯彻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按照重残军人整体保障,轻残军人重点补助,其它重点优抚对象普遍优惠的原则,研究出台了《泰州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将全市两万余名重点优抚对象全部实行分类施保。这是泰州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拥军优抚安置政策,在工作上倾注民生的又一重要举措。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享受医疗补助待遇。《办法》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个人自付或单位支付的费用由残疾军人医疗补助金支付;除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之外,每年1月份再从医疗补助金中每人每年按统筹医疗补助20%划入个人帐户;在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用完后的门诊费用再在医疗补助金中报销80%;首次规定了奖惩措施,当年个人帐户结余部分50%提现奖励个人,50%结转下年使用;当残疾军人去世后,如个人帐户有结余,结余部分的50%发放给残疾军人家属,50%转入残疾军人医疗补助金。
有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随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的,由统筹地区主管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位军人享受“政策照顾、小病补助、大病互助、重病救助、慢性病疗养”五位一体的医疗保障政策。《办法》规定:农村各类优抚对象持《医疗就诊证》在乡(镇)以上医院就诊,一律实行“四优先”(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三减半”(床位费、三大常规检查费、外科换药费减半)、“两免费”(免缴挂号、注射费)、“两优惠”(CT、磁共振、彩超等大型设备检查费优惠30%、药费优惠10%);每年按不同类别分别可报销500元、400元、360元、340元和200元标准的门诊药费,看门诊、到药店买药可刷卡结算;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商业保险的投保费用由市(区)、乡镇和个人按比例承担,合作医疗投保经费由乡镇承担,实行双投保双报销制。参保对象住院发生的费用,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的余额,按优抚对象不同类别到保险公司可报销3000—4000元/年。
农村患重病的重点优抚对象实行重病救助,救助标准一般为当年实际发生医疗费余额的30%,一次性救助最高可达5000元。每个优抚对象救助总额累计可达10000元。此外,全市每年安排480名重点优抚对象,分6期、每期50天到姜堰、兴化两所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进行定期疗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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