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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实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
  2007-6-26 17:06:32   工人日报  点击数: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日前联合出台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对工伤保险费用支缴率低的企业,工伤保险征缴费率实行“下调”,反之则“上浮”。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少出工伤,就可以少缴费。

  按照《天津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该市将对部分企业工伤保险费率进行调整,企业将按照调整后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有关人士表示,此举是为了体现工伤保险“鼓励预防”、“奖优罚劣”的制度原则,促进全社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工伤预防意识,实现工伤保险费用社会共济,合理负担。

  工伤保险实行浮动费率,奖优罚劣,鼓励预防,是目前国际上对工伤保险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的通行做法。据了解,天津市对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主要体现以下原则:费率基本稳定的原则、奖优罚劣的原则、总体上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维护社会正义的原则。

  实施浮动费率后,按2006年数据测算,费率下调企业将占该市全部参保单位的45.8%,可以减轻企业负担约8000万元,平均每户企业减轻负担约0.6万元。费率上浮的企业有943户,占全部参保单位的2.9%。

  《暂行办法》还明确规定,对于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见义勇为行为以及革命伤残军人旧伤复发产生的工伤保险费用,不计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考核范围。

  据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介绍,按照《暂行办法》实施浮动费率后,工伤保险综合费率将由目前的0.89%下降为0.66%,成为目前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社会保险中费率最低的险种,大幅度减轻了安全生产形势较好企业的工伤保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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