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日起,上海市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基数将调整。日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上海市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宣布2007年度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由2005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06年月平均工资。
《通知》明确,2007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至8%(取正整数),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职工本人和单位缴存比例各不低于5%,取正整数)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通知》还明确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下限。上限为1034元,参加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缴存的个人缴存者,月缴存额上限为1774元。下限确定为106元。参加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缴存的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参照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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