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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7月1日正式实施
  2007-6-23 13:49:58   人民网  点击数:

  全国第一部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将在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针对不签订劳动合同、随意克扣或拖欠工资、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不支付加班工资、不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侵犯农民工人身自由、不履行职业培训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等行为都设定了法律责任,力求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罚当其过、制裁有力。

  《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共7章47条,按照公平对待、强化服务、完善管理的原则,将农民工及其随带配偶、子女的劳动就业、义务教育、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法律服务和治安管理等工作纳入当地公共服务和管理范围,并将相应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该条例还把农民工的概念限定于户籍在农村的劳动者到城市务工和在乡镇企业就业两种类型。同时,考虑到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的农村村民也属于弱势群体,也存在子女上学难、就医难、公共服务和管理跟不上等问题,把这一类型的人员也纳入农民工范畴。

  《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对农民工的签订劳动合同作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和内容进行了规范,其中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农民工书面签订劳动合同的,发生劳动纠纷时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针对以试用期为名坑害农民工的现象,考虑到农民工务工基本上为季节性务工、工期短且流动性强,技术要求不是很高,不需要过长的试用期,将试用期规定为“不得超过一个月”。《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除规定与农民工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外,特别针对一些地方将3元的劳动合同鉴证费擅自提高到数百元的情况,《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规定对农民工劳动合同进行鉴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对农民工工资的规定:“农民工工资的确定、增长与本单位其它城市职工同等对待、同工同酬”。“用人单位要以法定货币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条例中还特别对最低工资做出规定:“农民工提供正常劳动后,当月收入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之外,不得低于当地同行业最低工资标准”。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特别规定了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和监控制度,并设定了法律责任。针对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明确约定劳动报酬的情况,条例规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以务工所在地同行业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为标准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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