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核同意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平顶山市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进行了调整。新的缴存比例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此次调整后,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最低各5%调整为各8%,最高不超过各12%。
各级政府将把本级财政供给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财政补贴部分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8%”的标准列入2007年本级财政预算,以确保2007年财政供给人员此项财政补贴能够按时足额拨付。各企事业单位中,凡缴存比例不足8%的单位需尽快将缴存比例提高到8%以上(含)、12%以下(含)。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不能提高缴存比例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可暂不提高缴存比例或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不到位的单位逾期仍不缴存的,将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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