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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者工资保障规定出台
  2007-6-11 9:03:40   内蒙古日报  点击数: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者工资保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此《规定》将于200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规定》共37条,对《规定》适用的范围、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形式及违反《规定》将要受到的处罚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详细明确的规定。其中明确要求: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

  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标准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也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提供本人的工资清单。劳动者实际取得的工资与工资清单以及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记录应当一致。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合同依法终止或者解除的,工资计算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用人单位应当自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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