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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出台 7月1日实施
  2007-5-24 15:32:34   大江网-信息日报   点击数:

  记者22日获悉,《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正式出台,将于7月1日起实施。据悉,这是江西首部以政府立法形式出台的工资支付详规。

  单位扣薪不得超过当月工资20% 不付加班费单位要受罚

  如果用人单位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者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未按规定一次性结算工资并付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等责令限期支付所欠工资,逾期不支付责令用人单位按照所欠工资数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单位扣薪不得超20%

  根据新规,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金,但应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用人单位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解雇员工要5日内付清工资 计件工资不得低于最低标准

  据悉,新规定明确,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单价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劳动定额应当以本单位同岗位70%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为标准。计件工资制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的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工资支付的形式、周期等,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还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

  加班工资标准有详规

   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之内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资。

  八种情况正常支付工资

   劳动者法定工作时间内参加如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等8种社会活动,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解雇员工工资5日内付清

  工资要从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并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算并付清。

  年薪制应每月预付部分工资 每月至少付一次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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