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就发布2007年度社会保险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3782元。
二、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以下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下同)和用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
1、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下限:按不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189元)确定;
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按不超过所在地省辖市或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按不超过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5946元)确定。
2、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用人单位实际人均工资水平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人均不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189元)确定缴费工资总额基数;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用人单位实际人均工资低于所在地省辖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人均不低于省辖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工资总额基数。
三、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按《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苏政发[2006]40号)文件第六条第三款中的“原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依照附表1所列标准执行。
四、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标准是否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由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附表1:原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表
附表2: 2006年全省各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二OO七年五月十五日
附表1:
各地按原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
市 基数(元)
南京市 2096
无锡市 1940
徐州市 1659
常州市 1831
苏州市 1916
南通市 1645
连云港市 1500
淮安市 1462
盐城市 1442
扬州市 1630
镇江市 1702
泰州市 1502
宿迁市 1378
附表2:
2006年全省各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省、市、县 在岗职工 市、县在岗职工 市、县在岗职工
(元) 平均工资 平均工资(元) 平均工资(元)
全省 23782
南 京 市 32459 太 仓 市 25503 射 阳 县 1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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