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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劳动保障厅关于发布2007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劳社险[2007]7号)
  2007-5-21 14:43:10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养老保险处   点击数: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就发布2007年度社会保险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3782元。

  二、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以下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下同)和用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

  1、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下限:按不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189元)确定;

  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按不超过所在地省辖市或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按不超过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5946元)确定。

  2、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用人单位实际人均工资水平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人均不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189元)确定缴费工资总额基数;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用人单位实际人均工资低于所在地省辖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人均不低于省辖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工资总额基数。

  三、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按《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苏政发[2006]40号)文件第六条第三款中的“原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依照附表1所列标准执行。

  四、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标准是否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由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附表1:原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表

  附表2: 2006年全省各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二OO七年五月十五日

 

  附表1:

  各地按原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

  市 基数(元)

  南京市 2096

  无锡市 1940

  徐州市 1659

  常州市 1831

  苏州市 1916

  南通市 1645

  连云港市 1500

  淮安市 1462

  盐城市 1442

  扬州市 1630

  镇江市 1702

  泰州市 1502

  宿迁市 1378

  附表2:

  2006年全省各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省、市、县 在岗职工 市、县在岗职工 市、县在岗职工

  (元) 平均工资   平均工资(元)   平均工资(元)

  全省 23782

  南 京 市 32459 太 仓 市 25503 射 阳 县 1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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