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努力下,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由城市公共就业服务综合性服务场所(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场所")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组成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载体,承担着为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服务、为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就业援助的重要责任。近几年来,各地大力推进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创造了许多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但一些地区的公共就业服务还存在着服务效率不高、针对性不强等实际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我部决定在全国组织开展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工作,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综合服务场所功能手册》(以下简称《功能手册》),作为对综合服务场所完善基本功能,进行功能延伸和拓展的范本,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和手段,是落实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全面推进就业服务"新三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公共就业服务长效机制的重要基础。各地要高度重视,明确目标,加强领导,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组建专家提供指导,全面开展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工作。
二、各地要将完善综合性服务场所功能作为重点,按照《功能手册》规定的基本功能、延伸功能和拓展功能要求,组织本地区综合服务场所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达到下述基本目标:
(一)各级综合服务场所应在2008年底前全部达到《功能手册》规定的基本服务功能要求。
(二)新建、改建的综合服务场所应在建成时达到《功能手册》规定的基本功能要求,并根据需要实现部分的延伸功能和拓展功能。2007年6月底前完成建设或改建的综合服务场所应在2007年底前达到上述要求。
(三)被部里授予"中国"标牌的综合服务场所,应在2007年9月底前达到《功能手册》规定的全部基本功能、延伸功能和拓展功能的各项要求。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我部的统一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工作的整体规划和工作方案,确定部分重点城市和重点机构,对基础较好的要加强指导,树立示范典型,对基础薄弱的要给予专门扶持,帮助其达到标准,重点跟踪新建和改建场所的功能完善工作,抓紧建成一批功能完备、群众满意的公共就业服务窗口,为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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