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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市关于做好全市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2007-3-26 15:20:37   南京劳动社会保障网   点击数: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属职业培训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南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全面推动职业培训机构诚信办学,提高培训质量,现决定对全市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年检,现就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经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2006年12月31日前批准)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经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暂未换发新办学许可证的公办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二、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工作布置

  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于2007年3月12日做好年检的各项准备工作,并进行年检工作布置。

  (二)自查阶段

  各培训机构于2007年3月底前对照《南京市职业培训机构年检指标》进行自我检查,要全面理解年检指标的内涵,逐条进行检查对照,严格把握计分点,力求做到依据充分、评分准确。对自评中发现不足的要进行自我整改、自我完善,并将整改完善后的自查结果作为自评最终结果上报。

  (三)报送材料阶段

  各职业培训机构于2007年4月2日~12日按管理关系将下列材料分别报送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

  1、《南京市职业培训机构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

  2、《南京市职业培训机构年检指标》自评表一份(培训机构自留一份);

  3、《南京市职业培训机构法人代表登记表》一份;

  以上材料均应加盖单位印章。

  4、《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四)复查阶段

  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自2007年4月13日起对培训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和组织专业人员对培训机构进行复查。

  (五)情况汇总和公示阶段(2007年5月)

  根据检查结果,分别按合格、不合格确定培训机构的格次,并将结果统一向社会公示。

  三、要求

  (一)各职业培训机构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应组织专人具体负责本机构的自查和自评,并认真填报各类材料。

  (二)各职业培训机构应按规定时间报送年检材料,不报或迟报,均视为自动停止办学。

  (三)上报的各类材料真实、准确无误,凡提交虚假材料者,一律不予认定。

  (四)按照《南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精神,凡在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和高淳县行政区域内的职业培训机构,年检材料直接报送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由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认定,并将年检结果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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