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州市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07〕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福州市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 征缴管理暂行办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地税局
市财政局 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二○○七年三月 日)
第一条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和《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保“三险”费是指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缴纳社保“三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统称为缴费人。
地方税务机关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从2007年7月1日起代征社保“三险”费。
第三条 部门职责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为社会保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社会保险的政策和标准,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领导和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 对缴费人违反“三险”费征缴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地方税务机关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在受托范围内负责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单位参保登记、社保“三险”费缴费申报受理、缴费审核(稽核)、催缴、清欠以及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扩面征收等各项征缴业务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监督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制度执行。
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工伤、生育保险的费率审定,审核工伤、生育待遇的支付等基础管理工作,为每个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建立社会保险档案、做好参保缴费情况统计工作。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缴费人的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征缴范围及费率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境外企业驻榕机构及其中方职工;外地驻榕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养老保险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的省(部)属企业及其职工。
自谋职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仍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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