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黑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的《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修正案提出的失业保险金的确定原则,经过测算,我市提出了拟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意见,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经省政府批准实施。现将调整后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标准通知如下:
一、市区为300元/月。
二、阿城区、呼兰区、双城市、尚志市、五常市、方正县、依兰县、宾县、巴彦县、木兰县、延寿县、通河县为180元/月。阿城区、呼兰区在过渡期内暂按县级标准执行。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月发给的医疗补助金、住院予以报销的医疗费、生育补助金、失业人员死亡供养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等也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为基数做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07年4月起执行。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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