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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政策解读
  2007-3-19 12:57:50   北京劳动就业报  点击数:

  问:新的养老保险规定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简称183号令)已经于2006年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个人账户规模由11%调整为8%和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1998年4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简称2号令)同时废止。

  问:为什么要修订养老保险规定?

  答:首先,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简称38号文件)有关精神,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个人账户规模、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下限等都需要进行重新修订;其次,自从1998年2号令实施以来,国家又陆续出台了一些行政法规和规章。2号令的有关内容已经被替代或已不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需要作出相应调整;三是养老保险制度经过近20年的改革和探索,我市在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做法,这些也都需要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加以明确。

  问:新的养老保险规定在参保范围上作了哪些调整?

  答:新的养老保险规定在原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劳动者”的基础上,将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了参保范围。

  问:新政策在缴费基数上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按照新政策,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由上一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了实现平稳过渡,本市将在今后的五年(2007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内实行逐步过渡政策: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最低缴费基数为2006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同理,2008年至2011年最低缴费基数分别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5%、50%、55%、60%,2011年以后缴费下限统一到国家规定的上一年平均工资的60%。

  问:政策对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作了哪些规定?

  答:2号令实施(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即“新人”,退休后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2号令实施(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被保险人即“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改革后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被保险人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水平紧密挂钩,形成了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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