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个人委托存档人员:
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令[2006]年第183号)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本养老保险(按20%比例缴纳,其中8%计入个人帐户)、失业保险(按2%比例缴纳)缴费基数。
在我中心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对于按上述标准缴费确有困难的,必须经本人书面申请,可选择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2007年至2010年缴费年度内,选择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仍有困难的,2007年缴费年度(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可选择40%;2008年缴费年度可选择45%;2009年缴费年度可选择50%;2010年缴费年度可选择55%,2011年缴费年度及其以后,可选择60%作为缴费基数。
按照您本人选择的缴费基数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基数不再变更。
请您务必于即日起至4月15日之前来我中心办理基数变更手续。
北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2007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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