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劳动法》执法检查中了解到《劳动法》颁行以来,各地方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方面,成效十分显著,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有些是贯彻执行《劳动法》工作不力方面的问题。如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力度不够。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等。有的是《劳动法》本身尚待完善方面的问题。
现行《劳动法》及相关法规,有的比较笼统,操作性不强,有的内容陈旧,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特别是在维护职之工权益方面,《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应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其体制发展的客观要求,认真修订完善。
为此,我们特提出修改《劳动法》,完善维护职工权益法律议案。
我们对修改《劳动法》,完善维护职工权益法律的具体建议主要是:
一、完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文,规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
《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该条在劳动岗位资源缺乏、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特别是“4050”老职工的权益。但部分企业负责人认为,在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职工很多,并且大多数都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大部分企业员工将成为固定工,又回到劳动用工改革前的状态,极大地限制了企业根据市场状况灵活处理劳动用工借以盈利的能力,影响企业的发展,并将最终减少就业机会。有的企业为规避此条,甚至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多次签订一年期的短期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没有职业安全感,有的企业还以职工流动性大为由,不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发现该条不符合双方合意的合同法理论,在实施中产生了诸多难以兑现和解决的问题。因此,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文应尽量完善,使之既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可以最大范围地让企业灵活用工,增加获利的能力。
二、增补规范劳务派遣行为法律法规。
劳务公司根据企业的需要派遣员工为企业提供暂时性的劳务,既解决了企业暂时性用工的需要,也增加了就业,本是一种有效就业和用工形式。但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一些劳务公司管理混乱,没有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另外,一些企业为规避为员工支付社会保险费的责任,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也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影响了职工职业技能的提高。建议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劳务派遣公司和企业使用派遣劳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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