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宜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配套制度,更好地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宜昌市对《宜昌市城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宜昌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办法》相关政策均作了调整及修改。
据悉,对《宜昌市城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以下调整:其一,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人),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申请参加医疗保险,应一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二,2000年12月1日以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参加医疗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2003年1月1日以后单位缴费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的,缴纳医疗保险实际连续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0年;2003年1月1日以后单位缴费时间计算缴费年限的,缴纳医疗保险实际连续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2000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参加医疗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医疗保险实际连续缴费年限,男性不得少于30年,女性不得少于25年;缴费年限不足的,应在其办理退休手续时,以当地上年度退休人员平均医疗费为基数,以自然年度计算,每年按10%的递增率,一次性补齐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标准缴纳大额医疗保险。其三,2007年1月1日前参保,且连续缴费至2006年12月31日,未享受住院统筹待遇的灵活就业人员,按2006年度城区企业在职职工平均住院医疗费中符合医保政策自付部分的2%(20元),一次性补助到个人账户。2007年1月1日以后连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所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不再享受自付比例在同档次基础上降低2%的待遇。”同时,删除第九条,相关条款顺序有变。
该办法所指的灵活就业人员,包括非全日制的就业人员、无雇佣关系或无固定收入的自由职业人群、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
对《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有以下修改和变动:其一,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同一年度内住院两次及以上的,起付标准从第2次开始按所住医院第一次标准逐步减半,从第4次开始不再计算起付标准”。其二,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住院需安装国产普及型人工器官(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喉和人工髋关节,心脏起搏器等)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0%;安装国产高级或进口人工器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仍按国产普及型标准支付80%;无国产普及型可比价格的,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使用的,统筹基金支付70%;未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使用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三,第三十三条修改为:“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患病住院治疗而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无相应医疗设备,或未开展此项医疗业务而需转往外地检查、治疗的,经本统筹区内有转诊转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检查会诊,确需转往外地治疗的,可转往本统筹区域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四,第四十二条修改为:“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出国或者赴港、澳、台地区期间的医疗费用不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开支”。其五,删除第二十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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