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目前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应用的“胸腺五肽注射剂”有“10mg”和“1mg”两种规格,其中规格为“10mg”的“胸腺五肽注射剂”药品说明书在适应症一栏中明确写到国内尚无1mg以上剂量用药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资料。根据上述情况,按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6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3号)精神,为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用药安全,经征求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意见,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仅支付规格为“1mg”的“胸腺五肽注射剂”;规格为“10mg”的“胸腺五肽注射剂” 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〇〇七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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