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劳动保障厅、省旅游局、省工商局联合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导游人员劳动用工和旅行社管理的实施意见》,对旅行社支付导游工资报酬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作出明确规定。
《意见》规定,导游工资可由基本工资、带团工资和效益工资等组成,带团工资和效益工资根据导游资格等级、带团类别、语种情况等,参照所在地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经双方协商确定,每月或每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月或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对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的导游,旅行社应首先为其参加工伤保险,督促其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意见》还明确,旅行社互借导游带团的,双方应在借用协议汇总载明借用期限、团队编号、行程线路以及导游报酬等内容,借用、聘用旅行社应负责导游上团期间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并承担该导游职务行为造成的法律责任。由此,一旦因导游行为引发问题而旅行社互相推诿时,消费者“讨说法”有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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