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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出台新规
  2007-2-28 12:30:52   大河网-大河报   点击数:

  从今年4月1日起,河南省将实行新的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以彻底解除残疾军人在医疗上的后顾之忧。这是记者昨日从省民政厅获得的消息。

  省民政厅优抚处副处长田开胜介绍,近日出台的《河南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

  和老办法相比,新办法的特点是,全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采用基本医疗保险加医疗补助的办法予以保障。也就是说,全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在此基础上,对这部分残疾军人实行医疗补助,保障其现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并对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给予政策倾斜。

  残疾军人如何参保缴费?新办法规定,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如果残疾军人无工作单位或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的,经当地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当地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医疗保险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其单位缴费部分,由残疾军人所在地财政解决;其个人缴费部分,残疾军人确有困难的,由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如单位无力解决或无工作单位的,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军人所在地财政解决。

  残疾军人参保后,设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其资金来源主要有三部分:一是个人缴费部分;二是单位缴费部分按当地规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三是从医疗补助资金中每年按残疾军人本人当年一个月的残疾抚恤金标准划入个人账户。对居住农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便的,个人账户可按一定比例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具体发放比例由统筹地区确定。参保残疾军人死亡,其个人账户结余本息可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关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问题,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参保残疾军人住院及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按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和起付标准、床位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普通三人间住院床位费标准),由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医疗补助资金中予以补助,其中,一至四级补助95%,五至六级补助90%。

  为妥善解决残疾军人患重大疾病的医疗保障问题,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其参保费用从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并对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给予补助,补助比例由所在统筹地区自定。残疾军人所在统筹地区尚未建立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的,参照上一级地区的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办法和标准执行,从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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