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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申报2007年度社会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资格的通知
  2007-2-2 14:15:05   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  点击数:

  各有关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穗劳社医〔2006〕1号)和《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穗劳社医〔2006〕2号)的规定,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评审工作规范表〉和〈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评审工作规范表〉的通知》(穗劳社医〔2006〕10号)的要求,现就2007社会保险年度(以下简称“本年度”)新增定点医、药机构资格申报及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范围和数量

  根据目前本市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及参保人就医、购药需求,以及定点医药机构的布局情况,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本年度申报新增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范围和数量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申报新增社会保险(含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

  1、分布在本市南沙、萝岗、黄埔、白云区(以下简称“新区”)范围内的医疗机构。

  2、分布在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上述新区范围除外)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医疗机构、参保企业对内服务的医疗机构、隶属于民政部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申报新增定点零售药店的范围:分布在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内的零售药店。连锁经营及同一法定代表人(或同一企业负责人)的零售药店,本年度申报数量不得超过2家。

  (三)本年度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数量各控制在20家以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除外)。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具备《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穗劳社医〔2006〕1号)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条件。

  (二)申报新增定点零售药店必须具备《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穗劳社医〔2006〕2号)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条件,并符合《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06年修订)》(粤食药监通〔2006〕186号)的要求。

  (三)信息系统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已经使用计算机业务信息系统。

  2、至少有一台计算机,且其最低配置不低于《广州市医疗保险业务信息系统二期工程建设公务员子系统项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联网与接入方案(V1.6)》客户端的配置要求,即:

  建议配置 最低配置

  CPU Pentium 3 1G以上 Pentium 2 400M

  内存 256M 128M

  硬盘 40G 20G

  操作系统 Windows XP SP1 Windows 98 Sencond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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