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的基础性工作,充分发挥各行业的专家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的作用,推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发展,提高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的作用,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的基础工作,提高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推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发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精神及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领导下,对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专业技术研究,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是专家型的非常设机构。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标准,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组织全省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和各类技能型人才,共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技术指导、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参与国家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参与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的开发、教材和考试鉴定辅导资料的编写。
(二)编制、修订、完善国家题库浙江省分库,开发适合本省需求的新职业(工种)的技能标准、培训教材和鉴定题库,开展新职业的鉴定试点。
(三)拟订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设立标准,包括职业技能鉴定所应具备的场地条件、设施设备、检测工具、仪器等的配置标准,并参与鉴定所的资格审查、年检年审等。
(四)参与考评人员的培训和师资培训等工作。
(五)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技术与方法的研究与实验,提供鉴定考评技术的指导、咨询、支持和服务。
(六)参与职业技能竞赛,制订完善方案、编制技术文件、承担技术指导、现场裁判等工作。
(七)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理论研究和交流、宣传活动。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由省劳动保障厅主管领导担任。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审议各专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及有关问题。各专业委员会应向专家委员会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工作计划经专家委员会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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