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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实施欠薪保障金制度
  2007-12-6 18:41:01   中国经济周刊   点击数:

  上海市长宁区的周女士,在一家印务公司做业务。被拖欠3个月的工资后,法人突然逃匿。后来,她偶然在账册中看到一张“上海市小企业欠薪保障金专用收据”,经多方咨询,才知道公司缴过“欠薪保障金”,周女士找到欠薪受理点,经该受理点核实,11月3日,她领回了2820元欠薪补偿。 

    目前,不仅是小企业的员工,上海市和周女士有相同遭遇的企业员工,都可以凭借和企业的劳动关系证明及欠薪事实依据等相关材料,交相关受理点审核,经审核确认后,便可以追回自己的那份劳动报酬。 

 
 “欠薪保障金”全面铺开 

    11月14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上海市劳动保障局”)相关人士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根据规定,今年10月1日起,上海市所有企业均须交纳欠薪保障金。我局已经陆续向企业寄出欠薪保障金缴纳通知单。” 

    该人士解释,“所有企业是指,所有在上海工商局登记的企业”,这和以往仅限定“300人以下小企业”不同,范围扩大,更能全方位确保上海地区劳动者的工资安全。 

    目前,上海市正加大全面缴纳欠薪保障金的宣传力度,上海市政府及市劳动保障局网站首页重要的位置,均挂着《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该《规定》经上海市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通过,由韩正市长签署实施。 

    企业欠薪保障金由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下称“上海市社保中心”)负责征收,然后报市劳动保障局,由市局复审并作出处理决定。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相关人士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目前沪上企业正在办理缴纳手续,如果在规定时间未能缴费的,则将由市社保中心移送市劳动保障局实施监察,并处以每日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和最高3000元的罚款,以确保《规定》实施到每一个企业。” 

    据记者了解,上海市是全国最早实施欠薪保障金的城市。1999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小企业欠薪基金试行办法》,2000年批转《关于本市小企业欠薪保障金收缴的实施意见》,正式实行欠薪保障金制度。2007年10月1日起,这两个文件同时废止。 

   
 所有企业今年一律交840元 

    此次上海“扩版”的欠薪保障金实行的是“一刀切”,即所有注册的沪上企业均须缴纳,“无所例外”。而缴纳标准均按照当年上海最低工资标准。“2007年,上海市政府规定实行的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840元,就是说,每个企业今年需要缴纳840元的欠薪保障金。不论企业属性、规模大小,都是一个标准。2008年的交纳标准将根据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上海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该项缴费咨询的工作人员解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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