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资讯专区>>政策法规>>正文

南京城镇医保办法明年四月施行
  2007-12-6 18:32:40   南京日报  点击数:

  《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明年4月1日起施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人士昨天表示,该《办法》不仅提高了我市医疗保险的立法层次,也更为系统和完整。

  《办法》明确,我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城镇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从业人员(含单位退休退职人员、1—6级退役残疾军人),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同时参加大病医疗救助。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及各类在校中小学生及婴幼儿等5类人员,应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短期聘用和雇用的农民工,用人单位或雇主必须为其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

  市劳动部门相关人士解释,过去这几部分医疗保险都先后单独出台了政策,但是立法层次不一。《办法》施行后,我市就有了一部完整的城镇社会医保办法,之前有关规定与其不一致的,以该《办法》为准。

 

本站服务
劳动人事管理服务
专项法律服务
标准顾问服务
高级顾问服务
邮件咨询
电话咨询
纬思首页
关于纬思 | 律师团队| 服务条款 | 广告服务 | 隐私保护 | 我们的服务 | 网站导航
Copyright ? 1998 - 2006 Www.WiseHr.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纬思劳动维权网 版权所有
鄂ICP备060051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