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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1月1日实施
  2007-12-27 14:23:59   燕赵都市报  点击数:

  明年1月1日起,《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昨日,省总工会召集省人大、企业、法律界等多方人士进行座谈,讨论如何学习贯彻《条例》。即将实施的《条例》将会给河北企业、职工,以及企业和职工间的劳资关系产生何种影响?本报在此对《条例》予以解读。

  工资福利均可协商

  《条例》规定的可协商内容包括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津贴、补贴标准及奖金等分配办法;学徒期、见习期、试用期的工资待遇;计件工资制企业的计件单价;病事假和妇女孕期、产期、哺乳期及各种有薪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起止时间;变更、解除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程序;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终止条件;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有关事项。

  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进行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的意向,相对方应当自接到协商意向书起15日内书面答复。

  工资应与企业效益挂钩

  《条例》指出,工资集体协商应当合法、公开、平等、协商一致、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相适应。但职工工资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和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职工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工会职能被强化

  《条例》在保障企业职工与企业主就决定职工工资享有平等话语权的基础上,强化了企业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能作用,明确规定“建立工会的企业,应当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一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同时规定工资集体合同文本草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职工代表利益受保障

  在实践中,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合法权益会受到企业方的损害,针对这种情况,《条例》中特别规定企业应当保证职工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时必要的工作时间。职工协商代表因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劳动时间的,其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变。职工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不得与职工协商代表解除劳动合同。

  行业工会可出面协商

  针对区域性、行业性企业职工很难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实际,《条例》规定县级以下区域内,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职工方可以通过基层工会联合会或者行业工会,与区域、行业的企业代表或者区域、行业内各企业推举的代表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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