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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明年1月1日起实施
  2007-12-17 12:59:17   贵阳日报  点击数:

  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就业促进法》规定,企业不得再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用作厂长经理的MBA培训和出国考察费用,否则即为违法行为。

  《就业促进法》规定,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企业违反规定未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就业促进法》扩大了多项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如在税收政策方面,扩大了企业的类型范围,也扩大了人员对象范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副处长张得志解释说,该法规定四类企业可享受优惠政策:吸纳规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企业;规定四类人员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失业人员,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残疾人,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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