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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少于最低档 明确补偿标准
  2007-12-12 12:18:29   南昌晚报  点击数:

  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配合新法的实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昨公布了《江西省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劳动合同书》),用人单位从明年1月开始使用新的劳动合同书。

  《劳动合同书》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11个方面。与《劳动合同法》相比,我省制定的《劳动合同书》有新的变化。为了方便变更劳动合同,我省还单独增加了“变更劳动合同”和“续订劳动合同”的补充内容。

  补偿金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原《劳动合同书》并没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后补偿金该如何支付?为体现《劳动合同法》的精神,我省《劳动合同书》中注明,当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月工资按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同时,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设区市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试用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乙方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不续合同不支付补偿金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条件续订,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上述约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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