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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公布 企业工资薪金支出可税前扣除
  2007-12-12 12:17:58   楚天金报  点击数: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该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1994年2月4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新条例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界定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两种企业实行轻税制 界定“小型微利”与“高新”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可享税收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可享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或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均不低于规定标准。

  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负 工资薪金均可税前扣除

     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还规定,除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此外,条例调整了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统一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

     税务总局有关专家指出,现行税则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关于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现行税则对内资企业实行的是根据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的比例限制扣除的政策,对外资企业则没有限制。条例全部予以统一,有利于公平竞争。

  给予七种优税待遇 交通能源业“三免三减半”

  条例对税收优惠的范围和办法作了进一步明确,主要包括七个方面:

     (1)企业从事蔬菜、谷物等品种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等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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