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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出台
  2007-11-27 10:40:30   碧海银沙网  点击数:

  近日,湛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召开了全市启动职工生育保险座谈会。会议明确,市区将从今年11月份起正式启动,12月份开始收费,2008年1月份支付待遇;县(市)12月份起正式启动,当月收费,2008年1月份支付待遇。会议指出,职工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五大险种之一,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都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启动生育保险不仅健全了我市社会保险体系,填补了我市社会保险史上的一大空白,还将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全市30多万名职工。会议要求,对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要100%参保缴费;对生产经营正常、职工工资达到全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企业,参保率要达到100%;对生产经营基本正常、在职职工月均工资达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80%以上的企业,参保率要达到60%以上。

湛江市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湛府〔2007〕101号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湛江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所属的在职职工或从业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局是职工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待遇的审核和支付。

  第四条 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中央、省及部队所属的驻湛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参加省属养老保险的行业单位,都必须参加所在地职工生育保险。

  第五条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一管理,市区(含霞山区、赤坎区、坡头区、麻章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下同)与各县(市)分级核算。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由各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统计口径)0.7%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以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或月平均收入为缴费基数。市区缴费基数低于市统计局提供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上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县(市)缴费基数低于上年月平均工资85%的 ,以上年月平均工资85%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缴费,以统计局公布的上年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0.7%缴纳,由财政部门直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转。

  第七条 职工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按月统一征收,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财务制度的规定列支。

  第八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单位缴费满1个月后,符合国家、省和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及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

  (一)女职工生育医疗服务费(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包括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三)配偶看护假期补贴。

  第九条 市区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
  1.女职工产道分娩,一次性计发2000元;
  2.女职工剖宫产,一次性计发4500元。

  (二)须经县级以上计生部门批准进行的计划生育手术:
  1.女职工怀孕3个月以内施行人工流产和药物流产,一次性计发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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