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下月将出台,而上海市正对本市原有劳动合同条例与新法中的不同处进行研究,具体处理原则也将在近日公布。
新法实施前,企业行为必须符合《劳动法》
上海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相关处室负责人昨日表示,“新法实施前的这一个多月时间,企业的一切行为必须遵循《劳动法》有关规定。”因此,现在某些企业为规避新法实施后的用工风险而采取的“劝辞”、转签合同、改变用工方式等行为,必须在符合《劳动法》的前提下进行。“譬如,根据《劳动法》规定,辞职只能是员工自愿行为,强制解除合同就是企业行为。而企业要和员工提前解除合约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所以企业单方"劝辞"肯定不在《劳动法》允许范畴。”
这位负责人表示。这位负责人还表示,上海市人大正对本市原有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与《劳动合同法》之间规定不一致的内容进行研究,近日将出台实施细则。《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与《劳动合同法》之间的不一致包含几种情况:上海原条例与新法不同的内容,肯定要服从新法;新法没有规定的内容而上海原条例规定的,该如何处理;上海原条例与新法内容中心思想一致,但表述不一致的,应该如何处理等。也就是说,待上海市人大出台正式处理意见后,这些问题都将得到解决。
实施细则有74条关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前,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曾在深圳明确表示,《劳动合同法》配套实施细则正在制定中,在12月底之前出台。而上海许多企业对实施细则的出台也多有企盼。“据了解,《劳动合同法》共98项条款,实施细则草案稿的条款达到74条。”上海中企人力资源咨询公司市场部姚力表示,“根据业内的分析和预测,实施细则或将重点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做出解释与细化完善。尤其是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以及在派遣中的应用等有不同理解,甚至存在争议的问题予以解释。”
姚力举例称,作为一个派遣企业,实施细则对“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做出明确界定后,能够给派遣企业争取多大的生存空间,这也是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最关注的话题。此外,“非全日制用工”,在《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展开细谈,实施细则应该会对此进行定义解释。实施细则若能对《劳动合同法》中的“上岗录用条件、带薪培训的定义”等具体内容进行解释细化,将有助于避免企业与员工之间在“服务期”等方面出现劳资纠纷。
问答
早报推出“关注《劳动合同法》”栏目以来,受到不少企业及员工的极大关注。在此刊登部分问题及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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