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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完善方案》出台
  2007-11-13 10:56:40   中国西藏新闻网  点击数:

  《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完善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据悉,此次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调整,将增加支出1700万元左右。它不仅有利于城镇机关、事业单位广大参保人员,同时,也有利于机关工勤人员和企业广大职工。这是自治区党委、政府惠民政策的体现,是又一项深得百姓欢迎的民心工程。近日,就西藏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部门负责人。

  该负责人介绍,2001年12月,拉萨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启动,经过一年多的运行,2003年7月根据试点情况,通过反复研究、论证,对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调整;2005年9月试点扩大到日喀则、昌都、山南、林芝等地区;2006年7月,以那曲、阿里两地区和自治区驻内地各办事机构参保为标志,西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在西藏铺开。通过试点,西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已基本成熟。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以及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西藏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规模相应扩大,资金相对充裕。本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为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经研究对现行的《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进行了部分调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适当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根据一至三级定点医疗结构级别的不同,首次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由原来的600元、800元、1000元分别调整为400元、600元、800元。区外跨省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起付线标准由原来700元调整为500元。

  二是适当调整诊疗设备、医用材料和诊疗项目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诊疗设备、医用材料和诊疗项目费用,在职人员、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统一调整为98%。

  三是适当调整共付段统筹支付比例。在职、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分别调整为:超过起付标准以上至20000元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20000至40000元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5%,4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8%。1959年3月28日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职工住院医疗费用分别调整为:超过起付标准以上至20000元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3%,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8%,40000元以上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100%。

  四是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按原规定执行;不享受公务员(机关工勤人员、企业在职、退休人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引入大额医疗费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机制,每一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除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6万元外,还可享受10万元以内的大额医疗费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所需保费由自治区财政专项安排。

  五是适当调整门诊特殊病医疗待遇。其中包括增加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病种(与定点医疗机构协商测算、确定后公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特殊病统筹报销比例调整为在职、退休人员80%,1959年3月28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统筹支付比例调整为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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