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健全完善城乡统筹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7]187号)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险原则)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
(二)以大病统筹为主,保当期,不建个人账户,实行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社会统筹;
(三)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四)实行属地管理,逐步实现全市统筹;
(五)统筹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第三条(统筹模式)
中小学生、婴幼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筹。
其他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成都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实行市级统筹,统一管理,统一支付;其他区(市)县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制度,分别管理,分别运作,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过渡期内,市上建立风险调剂储备金,采取市、区(市)县两级共同分担的办法,弥补个别区(市)县的统筹基金缺口。
第四条 (主管部门)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医保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管理和业务指导。
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依照《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所辖区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五条 (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应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中小学校(含中专、技校、职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幼儿;
(二)具有本市户籍或本市居住证和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或本市居住证的18周岁以下的散居学龄前儿童和因病(残)未入学的少年儿童;
(三)年满18周岁以上从业年龄内非从业的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
(四)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
老红军、离休干部、六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筹资水平)
(一)中小学生、婴幼儿每人每学年度80元,其中2007学年度个人缴费40元,2008学年度及以后个人缴费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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