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布《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草案)》。2月22日前,市民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登录山东政府法制门户网(http://www.sd-law.gov.cn)互动栏目“立法草案征求意见”栏留言,也可致信省府前街1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制一处(邮编:250011)。
根据草案,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我省国有独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不得在其他企业或者经济组织兼职。经同意兼职的,也不得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草案还对企业的董事、高管戴上了“紧箍咒”:不得挪用企业资金、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企业资金、借贷资金或者以企业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与本企业进行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企业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企业同类的业务、接受他人与企业交易的佣金、违规披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为了防止不法分子借境外投资的形式转移国企资产,草案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经批准在境外投资项目的,应当以企业名义在当地办理国有股权或者物业产权的相关法律手续;所在国或者地区的法律规定需要以个人名义办理相关法律手续的,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投资项目的中方企业负责人,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
根据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再出资的企业,在增资扩股时,全部或者部分放弃国有出资认缴权、国有股认购权;定向吸纳非国有资本出资或者入股,可能导致国有股比例下降时,要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草案还规定,企业负责人违反企业章程规定,擅自决定财务预决算、重大投融资、重大资产处置等事项,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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