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135万职工将改变个人单独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分配的做法,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11月1日起,《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正式生效。
《条例》规定,当职工方提出协商要求时,企业方不得拒绝,而原来的法规则要求:企业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但对“正当理由”的含义没有界定。
集体合同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征求职工意见后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协商的内容包括:工资协议的期限,工资分配制度、标准和分配形式,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工资支付办法等。
2日,北京市总工会副主席王北平披露:到2008年,北京市460万职工中,将有超过60%以上的职工从集体合同和集体工资协商中受益。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介绍,目前北京市分配领域的矛盾非常突出,一些用人单位不恰当地强调企业分配自主,利用劳动力资源供大于求的问题,使部分职工群众工资水平偏低;一些职工加班或延时劳动得不到或不能足额补偿;拖欠职工工资,特别是拖欠来京务工人员工资的情况依然严重。
据劳动部门统计,仅今年上半年,北京市劳动监察部门查处的各类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就达到1万多件,比去年同期增长25.66%,其中克扣工资案件占全部违法案件的53.47%,上半年全市查处群体性突发事件357件,比去年同期增长1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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