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问题上发生争议的,不再由劳动者举证,而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并要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证据。今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工伤保险五条新规定,以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过去,劳动者因工伤认定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后,往往因为拿不出有效证据而吃哑巴亏。为此,新规定明确,今后凡劳动者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并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证据。凡在规定时间内不能证明劳动者非工伤的,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关费用。
过去,不少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由于无法提供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致使工伤难以认定,新规定为此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
新规定还明确,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发生工伤前的工伤保险费不再补缴。用人单位为工伤职工参保缴费后新发生工伤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可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此外,根据新规定,用人单位要以本单位工资总额作为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其中,协保人员和非全日制劳动者本人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按60%计算;本人缴费工资高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的,按300%计算。
新规定还明确了多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范围,规定本市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协保人员和城镇失业人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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