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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中山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调整
  2005-12-2     点击数:

     一、调整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的原因

     根据《关于调整中山市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的通知》(中劳社[2005]118号)文件精神,主要调整以下三个方面内容:增加缴费基数、降低单位缴费为个人帐户按年龄段划入比例和增加年度住院支付限额。
 
     中山市2004年全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863元,而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分别为1000元、1250元,相对偏低。同时因医疗费用的增长,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面临一定压力,要达到基金收支平衡,保证参保人员大病时待遇不降低,需要增加医保统筹基金。另外,按《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比例一般为30%左右,中山市明显超出这一比例。因此,有必要提高缴费基数及降低单位缴费为个人帐户按年龄段划入比例。
 
     二、调整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的实施时间

     自2006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缴费基数征收综合基本医疗保险费。自2006年2月1日起,单位缴费为个人帐户按年龄段划入比例和年度住院支付限额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三、缴费基数调整后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

     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由1000元、1250元分别调整为1200元、1500元。调整后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维持不变,分别为8%和3%.

     四、调整缴费基数后个人帐户变化情况

     调整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后,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医保帐户比例各年龄段均降低0.5%,个人缴费仍全额划入个人帐户,具体对照见后表。

     五、调整缴费基数后的年度住院支付限额

     调整缴费基数后,从2006年2月1日起,参保人员可享受新的年度住院支付限额,按1200元缴费基数缴费的,年度住院支付限额为4万元(比调整前增加额度1600元);按1500元缴费基数缴费的,年度住院支付限额为5万元(比调整前增加额度2000元)。
 
     六、调整缴费基数后,一次性缴费人员缴费标准不变

     调整缴费基数后,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费标准维持不变,仍按原标准执行,即按缴费基数不同分别为2028元/年、2270元/年。

     七、缴费基数调整后,单位和个人不需要办理有关手续

     本次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实施,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不需办理有关手续。但因缴费增加,在定期缴纳医保费用的银行帐户上要有足够款项,以便地税部门扣缴费用成功,保证参保人员的相应待遇。

     八、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不作调整

     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不作调整,仍按800元标准和2%的缴费比例由单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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