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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今年再就业政策有调整
  2006-2-21     点击数:

  2月17日,记者从辽宁省劳动保障工作会议上了解到,今年我省再就业扶持政策有所调整,厂办集体下岗职工、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民工也将成为扶持对象。

  再就业扶持政策有扩展

  据了解,今年《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范围增加了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失业职工。重点扶持的就业困难对象也增加了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享受城市低保、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同时将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在过去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基础上,增加了医疗保险,重点解决再就业者“病有所医”的问题。今年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扩大到了集体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复员转业军人,并将贷款贴息范围由过去的列举式改为地方上报备案制,更好地适应了地方工作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实际情况。而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民工也将成为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

  “4050”人员将有社保补贴

  据介绍,我省对大龄灵活就业人员实行社会保险援助。对2007年底前,“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本人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暂定3年。养老保险按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或续保,各级财政按所缴养老保险的60%%给予补贴,医疗保险原则上参加大病统筹,不建立个人账户,各级财政部门按社平工资和当地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给予全额补贴。

  同时,对用人单位招用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由各级财政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至50%%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对纳入省政府扶持计划的省政府对各市实行分类补贴,在政府开发的保洁保绿、交通协勤等公益失业岗位安排的就业困难对象,省政府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给予岗位补贴,其他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就业困难对象按30%%给予岗位补贴。

  另外,用人单位提供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各级财政按招用人数给用人单位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补贴。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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