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扩大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将缴存范围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确定的缴存单位;二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确定的缴存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这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首次被列入缴存范围。
《规定》明确5种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分别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规定》同时要求,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封存、注销等相关手续。否则,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公积金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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