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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2006-2-16     点击数:

  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对今后三年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作出了具体规定。

  据介绍,对于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中介、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典当、房屋中介、桑拿、氧吧、按摩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另对于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行业有限定),凡符合相关条件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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