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资讯专区>>政策法规>>正文

两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享优惠政策
  2006-2-17     点击数: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近日发出通知称,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等)外,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毕业后2年以内,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免交的收费项目涉及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具体包括:工商部门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税务部门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各地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相关新闻

本站服务
劳动人事管理服务
专项法律服务
标准顾问服务
高级顾问服务
邮件咨询
电话咨询
纬思首页
关于纬思 | 律师团队| 服务条款 | 广告服务 | 隐私保护 | 我们的服务 | 网站导航
Copyright ? 1998 - 2006 Www.WiseHr.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纬思劳动维权网 版权所有
鄂ICP备06005173号